(2010)台温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彭某某等与温岭市××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彭某某,段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温岭市××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22号原告:段某某。原告:彭某某。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段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彭某某,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彭某某起诉称:2009年12月22日,两原告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某某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农场场部内的厂房(土地系租赁)、仓库、机器设备、配件等资产以2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资产移交,同时被告应协助原告将原被告所有的《浙江省临时排污许可证》转移到原告登记的企业名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了被告转让款208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现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厂房某某买卖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移交协议约定的资产给原告,并协助办理将原被告所有的《浙江省临时排污许可证》转移到原告登记的企业名下的相关手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厂房某某买卖协议书有效。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答辩称:2009年12月2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某某买卖协议书是实,被告也按约将相关的厂房、设备等资产移交给了两原告。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两份、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厂房、设备买卖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12月12日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有效的事实。3、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四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转让款208万元的事实。4、温岭市××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经被告全某某事同意的事实。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成立企业,用向被告购买的相关资产用于该企业经营的事实。6、温岭市××纸××有限公司东浦农场厂房某某物资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的资产清单及价值208万元的事实。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章程修正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其按约转让给原告的设备、车辆等资产系向他人购买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2日,原告段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某某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农场场部内的厂房(土地系租赁)、仓库、机器设备、配件等资产以2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同时协助原告将原被告所有的《浙江省临时排污许可证》转移到原告登记的企业名下。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于2010年1月2日和2010年1月8日向被告支付转让款共计208万元,被告亦将买卖协议中的所有资产移交给了两原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段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段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厂房某某买卖协议书有效。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温岭市××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干军辉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林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