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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王坛包装厂与沈荣昌、陈志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王坛包装厂,沈荣昌,陈志龙,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68号原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夫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常爱娟,绍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荣昌,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绍兴县平水镇剑灶村5灶518号。被告陈志龙,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樊江村东市68号。被告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缪荣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诉被告沈荣昌、陈志龙、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