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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善养与翁利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养,翁利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善养,住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光四村,现住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158-1号。被告翁利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中厂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养诉被告翁利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缺少必要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乐海奇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