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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建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志,陈立晓,隋德水,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字第915号申请人张建志,工人。被执行人陈立晓,工人。被执行人隋德水,农民。被执行人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俊志,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建志与被执行人陈立晓、隋德水、平度中地农产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4)莱阳龙民重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