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项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600号原告:李某。被告:项某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晓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飞刀数控铣。2010年1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500元,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25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2010年1月13日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500元的事实。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交付了工作成果,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被告收取工作成果后,对欠款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的加工款,应当予以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价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牟晓林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管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