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富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被告西安陆军学院票据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西安陆军学院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王家富,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陆军学院退休干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1号。负责人乔西玲,行长。被告西安陆军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曹村。法定代表人马慧祥,院长。原告王家富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被告西安陆军学院票据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富诉称,请求法院确认票号为(陕)陕西(BB02)00169693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的票据支付关系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和被告西安陆军学院,原告不是该票据的提示付款人。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富要求确认的现金支票其票据支付关系就是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和被告西安陆军学院,该票据已兑付,本身并无争议,该票据法律关系已消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家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