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潘某某、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潘某某,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钱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陶永良审判员 金 叶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