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潘某某、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潘某某,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钱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陶永良审判员  金 叶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