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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白文法与马思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法,马思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白文法,男,195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马思选,男,汉族,农民,现住聊城市。在审理原告白文法与被告马思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