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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欧阳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欧阳某某,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大厦。代表人:诸葛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欧阳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温州××)与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晓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和被告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起诉称:被告欧阳某某因需要资金,于2008年5月16日向原告温州××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编号为3300223002008002295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同日,与二被告签订了同编号的《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紫薇10幢504室的房产(温某某证鹿城区字第××号)作为上述贷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温房鹿城区他字第258509号)。二被告书面承诺无条件配合原告处置抵押房产,约定由二被告共同参与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温州××于2008年5月19日向被告欧阳某某支付12万元的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9年5月19日,月利率为6.225‰,逾期利率为该利率上浮50%。现该笔借款已经到期,经催收,被告欧阳某某偿还了本金30438.27元以及利息至付2009年6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剩余本金某某未还,被告林某某亦未履行其抵押责任及偿还责任。故诉请:1、判令被告欧阳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561.7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均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2、处置二被告所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紫薇10幢504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被告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欧阳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是属实,请求分期偿还。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承诺书、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及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结清试算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与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温州××已依约向被告欧阳某某发放贷款12万元,但被告欧阳某某未能依约还本付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9561.73元及逾期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将其房产作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物登记,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任何有关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89561.7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息从2009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3375‰计算);被告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若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紫薇10幢504室的房产(温某某证鹿城区字第126875号,建筑面积:56.620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为1092元,由被告欧阳某某、林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