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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史佰康与王齐挺、慈溪市卫生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佰康,王齐挺,慈溪市卫生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史佰康。被告:王齐挺。被告:慈溪市卫生局,住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东外环线。法定代表人:陈彩莲,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超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立慧。委托代理人:王铱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佰康诉被告王齐挺、慈溪市卫生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齐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佰康撤回对被告王齐挺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