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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刑初字第0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3日20时许,在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张一村一麻将馆,张英(已判刑)因琐事与孙某乙发生冲突,张英随后打电话叫其弟张某帮忙。当晚21时20分左右,张某带六七个人分乘两辆车到张一村与张二村什字口,经张英指认,张某用刀砍伤孙某乙,致孙某乙左耳缺如,全身多处刀砍伤,经鉴定为重伤。2010年1月21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晚8时许,张英与被害人孙某乙在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张一村100号院一起打麻将,张英与孙某乙开玩笑时惹恼了孙某乙,两人发生争吵,后互相用麻将扔打对方,张英的耳朵被打伤。张英即向被告人张某(系张英堂弟)打电话,称其被打伤。后张某带人赶到现场,在张英的指认下,张某持刀砍伤孙某乙左手、右臂、左耳、左肩部和头后部。案发后张某逃离,于2010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孙某乙损伤致左耳廓2/3缺如、左枕部开放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尺骨开放性骨折、左手拇指长屈肌腱断裂、左手食指屈指浅、深肌腱断裂,属重伤并八级残疾。案发后,张英、张某已向孙某乙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孙某乙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乙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13日晚8时左右,他在张一村100号王某家看打麻将,张英开他和一个女的的玩笑,他就骂,张英用麻将扔他,他也扔过去,将张英耳朵划烂了。张英跟着他到了门外,就打电话,说耳朵被人打了。他也给吴某打电话,吴某来后看没什么事情就先走了。9点多,来了两辆车,下来几个人,走在前面的人问什么事情,张英用手指,并用嘴示意。几个人用拳打他,其中一个人砍了他三刀。他向北跑,拿刀的人追着在他肩部砍了两刀,跑到张二村时,他左耳朵被砍掉。该人用刀砍他时,张英说:“张某,你还拿刀”。孙某乙还从十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某系用刀砍伤自己的男子。孙某乙还陈述,张英、张某已经赔偿了其经济损失。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09年2月13日20时许,孙某乙和张英在一起打麻将,张英开孙某乙和别人的玩笑,孙某乙就骂,张英用麻将打孙某乙,孙某乙又用麻将将张英的头打流血了。两人就跑到马路上,打电话找人帮忙。他叫张英去看病,被拒绝。张英每三四分钟打一次电话,打了两三次。孙某乙找的人先到了,正理论时,来了一辆桑塔纳车,车上下来的人问是谁,张英指了孙某乙,那几个人就打孙某乙,另外一辆车上下来的人拿了一把刀,也追着打。张英见了刀喊:“张某”。后见孙某乙浑身是血。3、证人孙某甲(张英丈夫)证言证明,当晚8点多,得知张英和人打架,他赶到张一村,见张英头上流着血,站在路口。到了9点多,从北面过来两辆车,下来七八个人,一个人到了张英跟前,然后揪着张英身旁的小伙子就打,那个小伙往北跑,那伙人还追。4、证人吴某(孙某乙的表弟)证言证明,听说孙某乙被人打了,他出去,见七八个男的追着打孙某乙,其中一个手里拿的东西。孙某乙受伤后,他才知道是被刀砍了。打的人坐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陕A×××××。5、证人姚某证言证明,吴某先到现场,想着打不起来就先走了,说有情况让她打电话。之后,从北边过来一白一黑两辆车,下来六个小伙,一个在孙某乙脸部打了一拳,孙某乙就向北跑,几个人追上去打,其中一个拿了把刀砍孙某乙。孙某乙跑到张二村一家鞋厂门前,这些人还在打。6、张英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8时许,她在麻将馆和孙某乙开玩笑,孙某乙将她推倒,她用麻将砸孙,孙某乙用麻将把她头砸烂了。她跟着孙某乙到门外让看病,孙某乙不肯,她就给张某打电话说她被人打了。约9点,从北面过来两辆车,下来六七个人,张某和车上的人问怎么回事,她指了一下姓孙的,那些人就开始打。突然看见有人拿了把刀,她就喊:“张某,你弄啥呢”。孙某乙向北跑,张某他们就在后面追,她在什字口没动。7、公刑技法伤字(2009)051号法医鉴定书和交大司鉴中心(2009)鉴字第1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乙全身多处刀砍伤,其损伤致左耳廓2/3缺如、左枕部开放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尺骨开放性骨折、左手拇指长屈肌腱断裂、左手食指屈指浅、深肌腱断裂,属重伤并八级残疾。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9、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09年2月13日晚8时许,其姐张英给他打电话说在张一村被人打了,他就叫了五个人开两辆车到张一村街道,张英指了一个路边高个子男子,与他同去的一个男子打该男子,他拿一把刀砍该男子,该男子向北跑,他拿刀在后面追着砍,同去的其他人用拳脚打该男子,后来他们就开车走了。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并持刀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并八级残疾,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