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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龚金明、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明,李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20号原告王俊明,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委托代理人俞兵贵,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金明,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被告李春旭,稠江街道杨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明诉被告龚金明、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64元,由原告王俊明负担。审判长何小甫审判员金林响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楼凤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