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龚金明、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明,李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20号原告王俊明,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委托代理人俞兵贵,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金明,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被告李春旭,稠江街道杨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明诉被告龚金明、李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64元,由原告王俊明负担。审判长何小甫审判员金林响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楼凤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