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慈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兰与周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周书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慈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马兰,女,住柘城县。被告周书平,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与被告周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陈德芝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白文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