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继伟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伟
案由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伟,无业。二○○七年十二月一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21日因涉嫌敲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伟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继伟萌生盗窃他人汽车牌照进行敲诈的想法后,自2009年12月中旬至21日凌晨,分别在唐山市路北区房建楼、德源里、冯大里、冯大里新村等小区,盗窃七辆汽车的8副车牌,并留言对车主进行敲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张某、卢某、陆某等人的陈述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果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用的小纸条,照片材料,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伟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使之不能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继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继伟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