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玉叶与徐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叶,徐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62号原告黄玉叶,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欧洲花园1单元802号。(身份证:332627196512151266)被告徐先芳,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瑶岙路30号,现租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门路289号。(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叶与被告徐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叶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玉叶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