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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玉叶与徐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叶,徐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62号原告黄玉叶,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欧洲花园1单元802号。(身份证:332627196512151266)被告徐先芳,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瑶岙路30号,现租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门路289号。(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叶与被告徐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叶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玉叶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