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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志明与程德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明,程德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66号原告:方志明,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7号。被告:程德尧,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中村乡道源村***号。原告方志明为与被告程德尧租赁纠纷一案,原告方志明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德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德尧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明撤回对被告程德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方志明负担。助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