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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徐节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徐节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兴市中兴南路2号。负责人:吕忠清。委托代理人:何高峰。被告:徐节成,市越城区鉴湖镇芳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徐节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