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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20-05-01

案件名称

万龙海、胡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龙海;胡祥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万龙海,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胡祥华,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万龙海与胡祥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龙海与被执行人胡祥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祥华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万龙海工程款20000元,余款55000元(包括本金50000元,仲裁费3527元、利息1473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被执行人胡祥华如果在2020年9月30日前无法偿还,按照75000元计算年利率24%至还清之日(起算日为2020年9月30日)。三、本案执行费1003元由被执行人胡祥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2执17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