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小昌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昌,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周小昌。委托代理人:秦国光。委托代理人:谢兴峰。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昌与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昌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周小昌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