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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赵艳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艳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68号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榴岛大道(良种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忠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华,门街道玉门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346.5元,由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