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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51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委托建德市新安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原告蒋××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4元,减免后收取计人民币2775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