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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鹏与高玉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高玉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黄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红娟,女,汉族,系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玉进,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系胶州营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鹏与被告高玉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