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鹏与高玉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高玉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黄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红娟,女,汉族,系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玉进,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系胶州营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鹏与被告高玉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