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81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姚锡利、郑鑫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锡利;郑鑫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591号 申请执行人:姚锡利,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郑鑫涛,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姚锡利与被执行人郑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800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鑫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郑鑫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冻结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鑫涛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鑫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剑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蔡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