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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姚安金龙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姚安金龙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4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法定代表人:陈定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姚安金龙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宝丰路。投资人:龚小元。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姚安金龙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姚安金龙医院均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钢于2019年12月27日签收《预收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经查,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交纳二审受理费97509元,超过了上述法定期限。姚安金龙医院的投资人龚小元于2019年12月19日签收《预收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经查,姚安金龙医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交纳二审受理费15477元,亦超过了上述法定期限。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姚安金龙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509元予以退还。姚安金龙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7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璟审判员  刘希审判员  范蕾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李翔宇书记员杨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