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新坛与钱志根、孙长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坛,钱志根,孙长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137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坛,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钱志根,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长其,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2137号黄新坛诉钱志根、孙长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新坛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长其已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钱志根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新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钱志根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新坛借款80993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1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1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