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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火林与张水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火林,张水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251号原告:胡火林,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朱溪镇石人村利前坑11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成海、赵卫俊,分别系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被告:张水平,成年,汉族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岭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火林与被告张水平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火林于2010年4月8日以与被告张水平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火林以与被告张水平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胡火林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