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俞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俞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7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俞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孔海琪审 判 员 张可乐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