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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俞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俞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7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俞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孔海琪审 判 员  张可乐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