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晓珍与陈根良、商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晓珍,陈根良,商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16号原告楼晓珍,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巽村村一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被告陈根良,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雅童村4组。被告商林华,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后申塘村上桥头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珍诉被告陈根良、商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晓珍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晓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郑 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