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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晓珍与陈根良、商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晓珍,陈根良,商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16号原告楼晓珍,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巽村村一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被告陈根良,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雅童村4组。被告商林华,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后申塘村上桥头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珍诉被告陈根良、商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晓珍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晓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郑 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