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文星与傅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星,傅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吕文星,经商,住东阳市千详镇前巷南路上台门巷14号。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文义,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麻车村。原告吕文星为与被告傅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傅文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星撤回对被告傅文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