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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文星与傅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星,傅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吕文星,经商,住东阳市千详镇前巷南路上台门巷14号。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文义,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麻车村。原告吕文星为与被告傅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傅文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星撤回对被告傅文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