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来志诚与卢摩西、倪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志诚,卢摩西,倪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来志诚。被告:卢摩西。被告:倪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志诚诉被告卢摩西、倪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志诚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吕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