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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古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张国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张国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古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兵,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于古交市桃园街道办李家社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李家社村。因犯盗窃罪,于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兵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爱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国兵在古交、太原等地盗窃30次,盗窃总价值86066.5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失主张某2、闫某1、武某、陈某、刘某1、张某3、马某、刘某2、杨某、赵某1、闫某2、罗某、王某1、闫某3、李某1、李某2、梁某、郝某、路某、曹某、张某4、张三变、许某、周某、王某2、康某、赵某2、李某3、孙某、庞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2、估价鉴定结论;3、被告人张国兵的供述;4、张国兵的户籍证明;5、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兵盗窃三十次,盗窃价值8606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国兵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国兵来到古交市西曲矿区内张某2的电话亭,撬开窗户进入电话亭内盗窃价值1583元的各类香烟19条。(二)2007年3月3日晚,张国兵来到古交市万民药店,撬开卷闸和防盗门进入店内,将店内的一个铁皮柜撬开,将铁皮柜内的45000元现金盗走。(三)2008年9月29日晚,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武装部对面武建民的山泉副食店,用钳子将后窗防护栏撬开,进入店内盗窃价值6915元的中华、芙蓉王等各类香烟25条。(四)2008年7月20日晚,张国兵来到古交市金牛西大街陈某的手机店,用钳子将后门撬开,进入营业厅内盗窃价值10650元的各类手机14部。(五)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金牛菜市场对面刘某1的广源文印部,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文印部内现金1000元。(六)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武装部楼张某3的婚庆商店,盗窃数码相机一部,未能估价。(七)2009年8月20日晚,张国兵来到太原市双塔西街马某的美容院。撬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746.5元。老白汾酒一瓶。(八)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太原市西矿街刘某2的计划生育指导站,撬门进入指导站内盗窃现金450元。(九)2009年5月1日晚,张国兵来到太原市杨家峪街道办杨家峪村杨某的电信营业厅,撬门进入营业厅内盗窃价值4626元的各类手机11部。(十)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大川西路赵某1的理发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400元。(十一)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电影院闫某2的彦龙诊所,撬门进入诊所内盗窃现金650元。(十二)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金牛东大街罗某的美容院,撬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600元。(十三)2009月7月13日晚,张国兵来到太原市北大街东口王某1的可型可塑理发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725元。(十四)2008年3月10日晚,张国兵来到古交市西曲闫某3的乾和大药房,撬门进入药房内盗窃现金300元。(十五)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大川东路四小旁李某1的烟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价值6123元的各类香烟30条。(十六)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李某2的红柳苑炸鸡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380元。(十七)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凯欣乐园梁某的诊所,撬门进入所内盗窃现金315元。(十八)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水泉寨公园郝某的花店,撬开后窗户爬进店内盗窃价值27元的红塔山香烟4合。(十九)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金牛东大街供电局旁路某的理发店,撬开后窗爬进店内盗窃80版人民币50元。(二十)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大川西路教育局旁曹某的饭店,撬窗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元,汾酒两瓶。(二十一)2009年1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西曲张某4通讯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70元。(二十二)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指挥部张三变的吉青饼屋,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300元。(二十三)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指挥部许某的凤祥炸鸡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50元、价值48元的硬云烟5合。(二十四)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电信局对面十三小楼梯口周某的商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价值1764元的各类香烟15条。(二十五)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桃园小区王某2海滨小吃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元。(二十六)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一小对面康某的商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价值111元的芙蓉王香烟5合。(二十七)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古城路赵某2的女人秀服饰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一部价值244元的英华OK小灵通。(二十八)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古交市屯兰李某3的仔鸡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价值179元的芙蓉王香烟8合。(二十九)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太原市晋源区西峪东街孙某诊所,撬门进入诊所内盗窃现金40元。(三十)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国兵来到太原市赛马场庞某的太明口腔诊所,撬门进入诊所内盗窃现金2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张某2、闫某1、武某、陈某、刘某1、张某3、马某、刘某2、杨某、赵某1、闫某2、罗某、王某1、闫某3、李某1、李某2、梁某、郝某、路某、曹某、张某4、张三变、许某、周某、王某2、康某、赵某2、李某3、孙某、庞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各自被盗的时间、地点、物品等。2、被告人张国兵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盗窃的物品等情况。3、估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4、刑事判决书,证实张国平被判刑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张国平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兵盗窃30次,盗窃总价值8474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国兵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国兵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张国兵属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张国兵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