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世光与汪阳、何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光,汪阳,何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王世光。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垦社区c区一委五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106204516。委托代理人:祝晶,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华,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阳。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田庄村霞庄。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05044473。被告:何小英。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田庄村霞庄。公民身份号码:××0119790114442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光与被告汪阳、何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世光撤回对汪阳、何小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王世光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顾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