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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寿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寿民初字第52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碧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以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徐乙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徐某辩称,我们夫妻间产生矛盾,是因为我对其关心照顾不够,今后我努力弥补过失,让原告称心满意,故我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6月在新安江某服装厂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徐乙,现在读小学四年级。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不够,双方又缺乏思想上的沟通交流,以及双方性格方面的差异等原因,致使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02年4、5月份,双方到福建省××鼓楼区梦山路共同经营一水果店,期间,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08年6月,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要求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2009年10月,原告独自到杭州寻找工作,一直居住在杭州,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儿子,且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不够,双方又缺乏思想沟通交流等原因,致使双方产生了矛盾,从而挫伤了夫妻感情。只要被告今后能够对原告给予关心照顾,双方遇到矛盾,又能及时进行思想上的沟通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互补双方性格方面的差异,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恢复和好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叶碧川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