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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国挺与郭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挺,郭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俞国挺(又名徐国挺),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陈宅镇棠村120号。委托代理人:陈白余,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安生,浣东街道新东村1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挺与被告郭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挺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挺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蒋仙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