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国挺与郭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挺,郭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俞国挺(又名徐国挺),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陈宅镇棠村120号。委托代理人:陈白余,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安生,浣东街道新东村1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挺与被告郭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挺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挺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蒋仙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