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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吴高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吴高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白塔工业区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振鸿,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白塔工业区*号。被告吴高和,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G317847号商位经商。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高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文超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