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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x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x公司,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某,该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龙x公司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第1页第一行载明龙x公司聘用赵某某为合同制员工;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第三条工作岗位载明龙x公司安排赵某某到财务部门工作。该合同第2页至第5页与龙x公司在原审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2页至第5页相同。龙x公司称双方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共5页。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方便,仅更换原劳动合同的第1页,其他页数没有更换,更换后的劳动合同第1页载明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龙x公司在原审已提出该主张,赵某某不予确认。二审阶段龙x公司出示原劳动合同第1页后,赵某某确认”赵某某”三字为其填写,但认为该页龙x公司在仲裁和原审阶段均未提交,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另查,赵某某在仲裁以及原审阶段均否认与龙x公司签订过2008年度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赵某某在仲裁以及原审阶段均否认与龙x公司签订过2008年度劳动合同,但现赵某某又认可上述劳动合同第1页”赵某某”为其填写,该页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度,故本院认定龙x公司已与赵某某签订了2008年度的劳动合同。龙x公司上诉主张双方曾签订2008年度的劳动合同以及无须支付2008年度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一倍工资差额,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对于双方是否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含加班工资),龙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考勤记录,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赵某某在2009年4月21日提起仲裁,原审计算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的加班工资并不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龙x公司有关加班工资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龙x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驳回上诉人龙x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龙x公司负担10元,赵某某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