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徐海平、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徐海平;徐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5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海平,椒江区下陈街道南岸里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806175117。被告:徐小燕,椒江区下陈街道南岸里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10251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徐海平、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诉讼保全费70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