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兴杰盗窃罪,陈某、范学林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杰,陈某,范学林,杨东伟,陈春辉,陈春晨,杨林祥,赵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兴杰。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2009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交至淳安县公安局,2009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范学林。200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东伟。200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春辉。200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春晨。200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林祥。2009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崇云。200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杰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范学林、杨东伟、陈春辉、陈春晨、杨林祥、赵崇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戬、书记员陈富强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6日,被告人赵兴杰伙同他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振兴路187号楼下,窃得王城锋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508元。2、2009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他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康复路3幢楼梯口边的停车棚内窃得赵海华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2656元。3、2009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他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后河东路39号楼下,窃得严文伟的浙A×××××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80元。4、200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另案处理)窜至富阳市高桥镇彩虹足浴门口人行道上,窃得李威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084元。史永亮(另案处理)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杨东伟收购。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2009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米兰咖啡店后面弄堂内,窃得章旭红的浙A×××××豪爵牌摩托车1辆,史永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范学林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58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2009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翠微路1幢楼下,窃得许翔的浙A×××××豪爵牌摩托车1辆,并将该车出售给史永亮、王桂霞(另案处理)夫妇,史永亮将该车转卖给杨林祥,被告人杨林祥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5575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7、200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临安市人民医院门口,窃得刘孝任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并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2885元。8、2009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孙权路128号中山门诊部停车棚内,窃得陆永惠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并由史永亮介绍给陈春辉、陈春晨兄弟,被告人陈春辉、陈春晨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4139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9、2009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临安市人民医院对面人行道上,窃得姚志刚的浙A×××××轻骑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683元。10、2009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富春路1号工商局门口,窃得章柯飞的浙A×××××轻骑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624元。11、2009年7月25日晚上,韩刘课伙同张楠窜至杭州余杭区闲林镇联荣路86号棋牌室门口,窃得孙彬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被告人范学林和史永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4434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2、200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安居西路29号楼下,窃得何祖君的浙A×××××豪爵二轮摩托车1辆。被告人赵崇云在明知是赃车得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4202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3、2009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田园路4号楼下,窃得方国苗的浙A×××××豪爵牌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80元。14、2009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已判决)、张楠等人窜至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103号门前,窃得林火林的浙A×××××豪爵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778元。15、2009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张楠等人窜至临安市车站依维柯停车场边的停车棚内,窃得钟水平的浙A×××××豪爵牌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962元。16、2009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桐庐县桐君街道江南商住楼1楼1单元楼口,窃得申屠新春的浙A×××××大洋牌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543元。17、200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淳安千岛湖知林巷9幢1单元楼梯口,窃得唐建飞的浙A×××××豪爵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4321元。18、200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淳安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7号3单元楼下,窃得余志来的浙A×××××豪爵牌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6277元。19、200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淳安千岛湖镇青年旅舍门口人行道处,窃得陈凤平的浙A×××××豪爵牌摩托车1辆,史永亮明知是赃车仍然介绍他人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200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孙权路39号楼下,窃得陆丁强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并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人民币1687元。21、200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桐庐县富春江镇芝厦村富琦旅馆1楼楼梯口,窃得鲍中夏的皖J×××××轻骑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058元。22、200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29幢楼下,窃得潘枫的浙A×××××本田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752元。23、200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韩刘课、张楠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42幢1单元楼,窃得陈飞的浙A×××××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683元。24、200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富春街道园沙路45号门口,窃得赵铖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898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赃车仍然予以收购。25、200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富春街道迎宾路75号门口,窃得叶伟的浙A×××××望羚牌二轮摩托车1辆,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赃车得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430元。26、200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富阳富春街道迎宾路60号门口,窃得丁卫东的浙A×××××望羚牌二轮摩托车1辆,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赃车得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430元。27、2009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山庄3幢1单元楼下,窃得刘建康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276元。28、2009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窜至富阳市秋月小区九字弄11幢1单元楼下,窃得俞存伟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史永亮和被告人杨东伟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3805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9、2009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等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龙山路232号楼下,窃得赵林华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841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0、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等人窜至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89号新车站停车场,窃得王建新的浙A×××××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1辆,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1、2009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37幢楼下,窃得缪益妹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史永亮、王桂霞夫妇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584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2、2009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10幢2单元楼下,窃得王红涛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将该车出售给史永亮,史永亮明知是赃车,仍予以收购,该车价值人民币2838元。33、2009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广兴北路71幢3单元楼下,窃得钱田春鹿的浙A×××××本田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863元。34、200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张楠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路14幢C101室楼下,窃得宋红卫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903元。35、200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赵兴杰伙同王彬等人窜至建德市新安路14幢C302室楼下,窃得陆基林的浙A×××××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该车价值人民币3345元。案发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综上,被告人赵兴杰单独或者结伙他人窜至富阳市、桐庐、建德、千岛湖等地盗窃摩托车作案34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6306元,被告人陈某、范学林、杨东伟、陈春辉、陈春晨、杨林祥、赵崇云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然单独或结伙予以掩饰、隐瞒,其中被告人陈某掩饰、隐瞒7辆,价值人民币8771元,被告人范学林掩饰、隐瞒2辆,价值5010余元,被告人杨东伟掩饰、隐瞒2辆,价值4880余元,被告人陈春辉、陈春晨掩饰、隐瞒1辆,价值4130余元,被告人杨林祥掩饰、隐瞒1辆,价值5570余元,被告人赵崇云掩饰、隐瞒1辆,价值42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车辆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供词之间互相印证,并有被害人王城锋、赵海华、严文伟、李威、章旭红、许翔等人的陈述,证人陈西领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单独或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范学林、杨东伟、陈春辉、陈春晨、杨林祥、赵崇云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兴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八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学林、杨东伟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春辉、陈春晨、杨林祥、赵崇云系初犯并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范学林、杨东伟、陈春辉、陈春晨、杨林祥、赵崇云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兴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11日止)。三、被告人范学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四、被告人杨东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五、被告人陈春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六、被告人陈春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七、被告人杨林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八、被告人赵崇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