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启来与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来,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86号原告:陈启来,男,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顺溪镇双田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方景、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顺溪镇石门桑基潭。法定代理人:严加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来与被告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启来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忠申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