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炳华与胡生刚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华,胡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87号原告赵炳华。被告胡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炳华与被告胡生刚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炳华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炳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赵炳华负担。审 判 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