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正明、骆海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正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朱正明,江省海宁市红色村王家坝32号。法定代理人:骆海洋,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朱正明要求宣告郁美花、朱如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正明称,郁美花、朱如锋于1994年3月10日一起离家后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音讯,故申请宣告郁美花、朱如锋死亡。经查,郁美花,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红色村王家坝32号;朱如锋,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红色村王家坝32号。郁美花与申请人系夫妻,朱如锋与申请人系父子,上述二人于1994年3月10日起下落不明。后经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4月3日发出寻找郁美花、朱如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郁美花、朱如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郁美花、朱如锋失踪已逾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郁美花、朱如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