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叶某甲。被告林某。原告叶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4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赵裕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甲、被告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叶乙。虽然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暴露出本性,脾气暴躁,好吃懒做,经常为家庭琐事无故争吵。原告为了家庭生计,外出做生意,办加工厂,被告不但不帮助和支持,还无事生非,致使原告无法安心工作生产,特别是儿子出生后,原告体谅被告抚养儿子的艰辛,要求原告母亲帮助抚养儿子,被告不但不领情,也根本不孝敬长辈,还无故闹事,与婆媳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直至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计人民币800元;共同债务计人民币160000元各半承担。被告林某辩称,夫妻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有的,夫妻感情并无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下半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月16日(农某某××××年××月初七)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夫妻共同债务:欠林乙50000元、陶某某25000元、林丙10000元、叶代国5000元、林某会70000元、林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债务清单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尚可。由于近几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谅解,还是有希望和好的。原、被告双方又无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