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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祥余与宋祖全、陈惠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余,宋祖全,陈惠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480号原告:胡祥余。被告:宋祖全。被告:陈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祥余与被告宋祖全、陈惠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祥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胡祥余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