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阎丽娇户瑞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丽娇,虎瑞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阎丽娇法定代理人阎盘根,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黄风军,原告之母被告虎瑞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丽娇诉被告虎瑞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阎丽娇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