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志坚与张盟信、张春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坚,张盟信,张春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59号原告:楼志坚,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涨墟上村路西19号。委托代理人:蒋松益(特别授权),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盟信,男,193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同文村水霞张。被告:张春婉,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同文村水霞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坚与被告张盟信、张春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志坚于2010��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志坚以要求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盟信、张春婉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5元,依法减半收取347.50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37.50元,由原告楼志坚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