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东堍。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