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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东堍。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