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宁波市鄞州源辉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宁波市鄞州源辉服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为x101524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诉讼代表人:施友忠,厂长。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宁波市鄞州源辉服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诉讼代表人:李金芳,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源辉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于2010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王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