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桂华与何日华、江冬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桂华,何日华,江冬英,江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92-3号原告:祝桂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84号。委托代理人:项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华,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市区横路塘顶11号。被告:江冬英,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市区横路塘顶11号。被告:江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鹿溪广场1幢5号。法定代表人:何日华。委托代理人:徐方忠、祝春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桂华与被告何日华、江冬英、江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桂华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祝桂华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