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麻××、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麻××,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60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被告:麻××。被告:李××。原告郑××诉被告麻××、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志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被告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2007年7月9日,被告麻××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李××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不守信用,未有及时还款。原告遂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托,借款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随本金同时清结);二、被告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驾驶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麻××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由被告李××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麻××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但借款后已支付利息70000元,另归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该些款项应予扣除。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针对被告麻××的答辩,原告补充称:收到被告利息70000元属实,但并没有收取被告本金80000元。被告借款至本案起诉,利息已远超过70000元,现自愿放弃起诉前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诉讼请求利息部分变更为: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随本金同时清结,其余请求不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因被告李××缺席无法予以当庭质证,但被告麻××对该些证据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查,该些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7月9日,被告麻××向原告郑××借款500000元,同日被告麻××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郑××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某),约定利率2%,由李××提供保证,特此立据。借款人姓名:麻××,保证人:李××,2007年7月9日”。借款后,被告麻××支付了利息70000元,余息及借款本金未还,被告李××亦未有先予履行。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起诉前被告未予支付的利息予以自愿放弃,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麻××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麻××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自愿放弃起诉之日前的被告尚未归还的利息,其请求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被告麻××辩解已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但对此并无证据提供,而原告又予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具体保证的方式,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3月1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对上述款项(含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胜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