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再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贾锡尧与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贾锡尧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贾锡尧,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7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505地块。法定代表人:谢铁澜,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贾锡尧。申诉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贾锡尧劳动争议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8)龙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9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浙温民抗字第7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作平